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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声明

<  法律

 

免责声明

这是欧盟 (EC) 第 889/2002 号法规要求发布的通告。 本通告不能用作索赔的依据,也不能用于解释“法规”或《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且不构成承运航空公司与您之间合同的一部分。 承运航空公司没有对本通告内容的准确性做出任何表示。

阅读本通告时,请谨记以下说明。本通告没有准确声明,对于未超出 151,880 SDR 的损害,承运航空公司不得对索赔进行抗辩。根据“法规”和《蒙特利尔公约》,准确解释如下:对于机上或起飞降落期间事故所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如果相关损害未超出 151,880 SDR,承运航空公司不得排除或限制其责任,除非受害方存在过失行为。此外,对于行李延误、破坏、丢失或损坏,承运航空公司的责任限制总额为 1,519 SDR。以下陈述并非在所有情形中都适用:如果机票上指明了承运航空公司的名称或代码,该承运航空公司即为缔约承运航空公司。

此信息公告汇总了由社区承运航空公司根据社区立法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要求,所适用的责任规定。

发生乘客受伤或死亡事故时,责任金额没有上限。对于未超出 151,880 SDR(约合 157,600英镑)的损害,承运航空公司不得对索赔进行抗辩。超出此金额时,承运航空公司可以通过证明这不是疏忽或对方存在过错,对索赔进行抗辩。

如果乘客被杀或受伤,承运航空公司必须在确定相关人员有权获得赔偿之日起的 15 天内,予以先行赔款,以弥补当事人的直接经济需求。 如发生死亡事故,此先行赔款不得低于 16,000 SDR(约为 13,000 英镑或 20,000 欧元)。

对于乘客延误的情形,承运航空公司应对损失负责,除非它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该损失,或事发时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

乘客延误的责任金额上限为 6,303 SDR(约合 6,540 英镑)。

对于行李延误的情形,承运航空公司应对损失负责,除非它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该损失,或事发时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行李延误的责任金额上限为 1,519 SDR(约合 1,575 英镑)。

对于行李破坏、丢失或损坏的情形,承运航空公司的责任金额上限为 1,519 SDR(约合 1,600 英镑)。对于托运行李,即使承运航空公司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除非行李本身存在缺陷。对于非托运行李,承运航空公司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如果乘客最晚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进行了特别声明,且支付了附加费用,则可以受益于更高的责任限额。

如果行李出现损坏、延误、丢失或损毁,乘客必须尽快向承运航空公司书面投诉。 对于托运行李损坏的情形,乘客必须在 7 天内书面投诉;对于延误的情形,乘客必须在 21 天内书面投诉。在这两种情形中,都是从该行李按照乘客意见予以放置之日算起。

如果实际执飞此航班的承运航空公司不是缔约承运航空公司,乘客有权针对损失向任何一方提出投诉或索赔。 如果机票上指明了承运航空公司的名称或代码,该承运航空公司即为缔约承运航空公司。

任何索赔损失的法律行动,都必须从航机抵达之日起,或航机理应抵达之日起的两年内付诸实施。

上述规则的基础是 1999 年 5 月 28 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依据欧盟第 2027/97 号法规(经欧盟第 889/2002 号法规的修订)和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在社区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