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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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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介绍了残障旅客根据《航空承运人准入法》及其实施条例 14、《联邦法规汇编》(CFR) 第 382 部分享有的基本权利。

该法案既不扩大、也不限制残障航空旅客的权利,而是对现行法律内容进行了便捷的汇总。

您也可在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官网查阅《权利法案》,或通过 PDF 文档查看。

《权利法案》是否适用于我?

《权利法案》适用于残障人士。第 382 部分将残障人士定义为:因身体或精神损伤,对行走、听觉或呼吸等主要生活活动有永久性或暂时性影响的个人。

《权利法案》是否适用于我的行程?

《权利法案》适用于美国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也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往返美国的所有航班。

遵守政府安全与安保相关法律的义务,是本《权利法案》所述航空公司义务的通用例外情形。

阅读《权利法案》

航空公司(包括其员工及承包商)不得因残疾而歧视残障人士。

  • 例如,航空公司不得因乘客的残疾或残疾导致的外貌特征或非自愿行为,拒绝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
  • 航空公司不得强制要求残障航空旅客接受特殊服务,或对其施加其他旅客无需遵守的限制,但以下情况除外:残障旅客为获得残障相关的特定服务,可能需要提前办理登机手续、提供预先通知或证明文件,或者提前登机。
  • 与旅客直接打交道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残障旅客的需求,以及如何安全且有尊严地为他们提供便利。
  • 航空公司员工及承包商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复训。投诉解决专员(即航空公司内部负责解决残障相关问题的专业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复训。

应残障航空旅客的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向其提供有关可使用的设施及服务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必须

针对航班计划使用的特定机型,除非存在不可行情况(例如,发生无法预测的机型更换)。

航空公司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 在为残障旅客提供便利服务方面,任何与机型、服务相关或其他类型的限制,例如平层登机(无需上下台阶的登机方式)的限制。对于表明自己登机时需使用轮椅的任何旅客,即使其未主动要求,航空公司也必须提供上述信息。
  • 关于飞机上对于辅助设备存放空间的任何限制。
  • 带有可活动过道扶手的座位的具体位置。
  • 航机上是否配备无障碍卫生间。
  • 该航班无法提供的服务类型。

如果航空公司使用座位数超过 60 座的航机,其官方网站必须具备无障碍访问功能。此外,对于 2016 年 12 月之后在美国年登机人次达 10,000 及以上的机场安装的自助登机设备,航空公司必须确保其为无障碍机型,直至每个机场站点 25% 的自助登机设备均为无障碍机型。

表明需要视障或听障协助服务的旅客,在登机口、售票区、乘客服务台及航机上必须能及时获取与其他旅客相同的行程信息(前提是不干扰航空公司员工履行安全职责)。

航空公司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识别旅客提出的沟通协助请求。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以便掌握与失明、失聪或听障人士沟通的常用方法(例如书写便条等)。若有既定方式可与聋盲旅客沟通(例如提供盲文卡、朗读旅客出示的信息表或通过译员沟通等),工作人员还需接受相关使用培训。

航空公司和美国机场运营商均需对机场设施的无障碍性负责。《航空承运人准入法》(ACAA) 及美国交通运输部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 第 14 编第 382 部分中的实施条例,规定了航空公司的相关义务。美国机场运营商则需遵守其他多项联邦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条及其实施条例。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营商需共同承担义务,确保机场设施具备无障碍功能。

本《权利法案》规定了航空公司依据《航空承运人准入法》(ACAA) 应承担的义务。总体而言,航空公司必须确保其在美国机场拥有、租赁或控制的航站楼设施能方便残障旅客进出和使用,并且其在外国机场的相关设施也能方便残障旅客使用。机场需负责确保其拥有、运营或租赁给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其他方的设施符合无障碍要求。航空公司必须确保登机口与登机位置之间有一条无障碍通道。如果无法提供平层登机服务(例如无法通过登机桥登机),航空公司与美国机场必须确保配备舷梯或机械升降机,为大多数航班提供服务。此外,航空公司还必须与机场运营商合作,在机场内设置服务犬活动区。

应残障旅客的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安排经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及时为其提供登机与下机协助。协助内容必须包括:

  • 根据需要提供工作人员服务,并提供地面轮椅、无障碍电动推车、登机轮椅、机上轮椅,以及舷梯或机械升降机的使用权限。
  • 协助旅客从路边前往出发航班登机口、在不同登机口之间转运以衔接中转航班,以及从到达航班下机后前往路边等待接机。
  •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旅客前往航站楼内的关键功能区域(如售票柜台、行李提取处),或协助前往卫生间入口。
  • 在美国机场内,护送携带服务犬的旅客前往服务犬活动区。

提前申请机场协助服务的旅客在抵达机场或登机口后,需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明身份,方可获得协助服务。

航空公司不得强制旅客接受其未申请的特定协助方式(例如:旅客申请的是导盲服务,却被要求使用轮椅)。

此外,对于使用轮椅或其他无法独立移动的辅助设备的旅客,航空公司不得使其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超过 30 分钟。

如果残障旅客在登机口主动表明,需要额外时间或协助完成登机、存放无障碍设备或就座,航空公司必须为其提供优先于其他所有旅客登机的机会。

  • 例外情况是,如果航空公司采用开放式选座政策,且已获得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的批准,则可在首批旅客登机后、登机流程前期,为需要额外登机时间的旅客提供协助。

应残障旅客的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安排经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及时为其提供登机与下机协助。

  • 这包括协助旅客往返座位。
  • 在美国大多数机场,如果无法提供平层登机桥,则必须提供升降设备,协助行动不便人士安全地上下航机,但乘坐小型航机(座位数少于 19 座)时除外。
  • 对于小型航机以及美国非主要机场或外国机场,航空公司必须通过旅客可接受的任意可用方式,确保提供登机与下机协助。
  • 但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航空公司绝不可通过人工搬运(即工作人员直接用手臂抱起旅客身体)的方式,协助旅客上下机。

残障旅客登机后,应其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提供协助提供,例如:

  • 协助往返卫生间,包括旅客提出要求时提供机上轮椅协助。
  • 协助存放及取回随身物品,包括辅助设备。

携带辅助设备乘机

在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必须允许旅客将辅助设备作为随身行李带入客舱,且不得收取费用。

  • 辅助设备包括帮助残障旅客的医疗设备和/或个人用量的药品。
  • 辅助设备不得计入旅客的随身行李限额。
  • 对于座位数为 100 座及以上的航机,客舱内必须设有优先存放空间(可以是储物柜或指定用于固定轮椅的座位排),且至少能容纳一台常规尺寸的可折叠手动轮椅。
  • 如果航空公司采用座位固定轮椅的方式,且存放第二台轮椅不会挤占旅客座位空间,则需提供至少能容纳两台此类轮椅的空间。
  • 上述优先存放要求不适用于老旧机型。

无法带入客舱的手动轮椅,必须按照安全与安保要求在货舱内进行运输。如果电动轮椅能放入货舱且符合安全与安保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接受该电动轮椅的运输。航空公司还必须提供辅助设备的登机口托运服务,并确保设备能及时归还,以便旅客在航站楼内使用。如果航空公司丢失、损坏或损毁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必须提供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轮椅或设备的原始购买价格。

 

携带服务犬出行

航空公司必须允许服务犬陪同残障旅客进入客舱,以下情况除外:

  • 服务犬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 服务犬在客舱内或机场登机口区域造成严重干扰或行为不当;
  • 携带该服务犬会违反美国或外国法律;
  • 旅客未按航空公司要求,提供本次行程所需的最新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规定表格。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决定拒绝服务犬随旅客同行时,必须基于对该服务犬的个性化客观评估,评估需考量风险性质、实际发生或持续发生伤害的可能性。评估还应考量是否存在可缓解风险的措施。

如果存在能解决问题的缓解措施,航空公司不得拒绝服务犬随旅客出行。

如果旅客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明需要特定座位,且飞机同一客舱等级内存在该类座位,航空公司必须为旅客提供:

可活动过道扶手座位 – 当旅客使用过道轮椅登机且无法轻松越过固定过道扶手时。

隔板座位或其他指定座位 – 当旅客携带服务犬,且某一特定座位最适合安置该服务犬时。

腿部空间更大的座位 – 当旅客腿部关节融合或腿部无法活动时。

邻座 – 为提供特定协助服务的陪同人员安排邻座,例如:

  • 个人护理助理,负责执行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无义务提供的服务,例如协助残障旅客进食;
  • 阅读协助人员,为失明或低视力旅客提供阅读协助;
  • 翻译人员,为失聪或有听力障碍的旅客提供翻译协助;或者
  • 安全协助人员,即当残障旅客无法自行完成紧急疏散时提供安全协助。

对于上述未提及的旅客,若其遵守航空公司的相关流程,航空公司必须为其分配最能满足残障需求的座位。

航空公司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提供座位安排服务:区块分配法、优先分配法或提前登机(适用于不提供提前座位分配服务的航空公司)。如需了解座位分配方法的更多信息,或查看占美国国内航空客运量约 95% 的大型美国航空公司及其运营合作伙伴的座位分配方式,可访问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座位安排方式页面。该页面同时提供部分外国航空公司的座位分配方法信息。

1992 年 4 月之后交付给美国航空公司、2010 年 5 月之后交付给外国航空公司的新航机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包括:

  • 如果航机座位数为 30 座或以上,半数过道座位需配备可活动过道扶手。
    - 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已批准部分航空公司通过替代方式满足此要求,这些替代方式需为残障旅客提供与原要求同等或更优的无障碍体验。
  • 如果航机座位数为 100 座或以上,客舱内需设有轮椅优先存放空间。
  • 如果航机采用多过道设计,需至少配备一个无障碍卫生间。
  • 如果航机配备无障碍卫生间,或旅客提前告知航空公司自己可使用非无障碍卫生间,但需机上轮椅协助抵达卫生间,则需提供机上轮椅。

如果运营座位数为 30 座或以上的老旧机型的航空公司更换过道座位,必须确保更换后的座位中有半数配备可活动过道扶手。此外,如果航空公司更换双走道飞机上的卫生间,更换后必须保留至少一个无障碍卫生间。

航空公司必须及时安排投诉解决专员 (CRO) 提供服务,服务形式可包括电话沟通。

  • 投诉解决专员 (CRO) 应接受专业培训,成为解决残障相关问题的专家,并有能力当场解决残障相关问题。
    - 如果残障旅客对航空旅行服务不满意,可向航空公司或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提出投诉。涉及机场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可向机场、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美国司法部 (DOJ) 提出投诉。
  • 航空公司必须在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并直接回应投诉中涉及的残障相关问题;但对于事发超过 45 天后提交的投诉,航空公司无强制回应义务,除非该投诉由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转交至航空公司。
  • 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会将事发后 6 个月内收到的所有残障相关投诉转交至相应的航空公司,要求其进行回应。
  • 美国交通运输部 (DOT) 会对收到的所有残障相关投诉展开调查,以判定是否存在违反《航空承运人准入法》(ACAA) 的行为。
  • 残障旅客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迫切疑问,可要求与航空公司的投诉解决专员 (CRO) 进行交谈。航空公司在其运营的每个机场,只要有航班运营,就必须安排投诉解决专员 (CRO) 随时提供服务。旅客也可拨打 DOT 残障服务热线:1-800-778-4838。热线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下午 5:00(当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