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旅客须知

以下信息为重要信息,且适用于搭乘 British Airways 航班的所有旅客。

行李内的危险物品

旅客不得在行李中携带任何可能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包括上列和下列物品。某些例外情况适用。

  • 压缩气体(深冷冻气体、易燃性、非易燃性与毒性气体),如:丁烷、氧气、液氮、潜水呼吸器缸与压缩气瓶等。
  • 使人丧失活动能力的设备或物质,如:狼牙棒、胡椒喷雾和电击枪。
  •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蓄电池和含水银物品等。
  • 爆炸物、军需品、弹药,如:空弹、手枪、烟花爆竹与玩具枪弹药等。
  • 易燃液体和固体,如:点火前需要倒转的打火机、打火机燃料、点火剂、油漆及或稀释剂。
  • 火柴(可随身携带一盒安全火柴)。
  • 放射性物质。
  • 安装有警报器的公文包与手提箱。
  • 氧化材料,如:漂白粉与过氧化氢等。
  • 有毒与感染性物质,如:杀虫剂、除草剂与活性病毒物质。
  • 其他危险性物品,如:磁性材料、食用油、干冰、侵犯性或刺激性材料。
  • 如果旅客在旅行途中需要携带发胶、香水等化妆品与药品,则可少量携带。
  • 上述部分物品可作为空运物品进行托运,但必须按照空运物品规定进行包装。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在预订之前联系我们

阅读我们的完整液体、禁运物品和限制物品指南,帮助您决定哪些物品可以携带,哪些物品不能携带

更多信息

在本合同中,“机票”指本旅客机票与行李票,或者指本条件和须知中所述的电子机票行程/收据(如适用);“运输”等同于“托运”;“承运商”指运送或负责运送旅客或其行李或者提供空运附带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电子机票”指由承运商或代表承运商所签发的行程/收据、电子券以及登机证明(如适用);《华沙公约》指于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者为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两者均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指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本文中的“运输”受与《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中所规定的责任相关的规则与限制条件制约,但不属于“公约”定义为“国际运输”的运输除外。

本着不违背上述承运条件以及各承运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的原则,须遵守以下规定:

               (i) 该机票中所包含的规定

               (ii) 适用的收费细则:

               (iii) 承运商承运条件以及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承运商办事处申请时提供),美国或加拿大某地与实行运价表国家的任何地点之间的运输除外。

承运商的名称在机票中可用简称,其全称及缩写见承运商的运价表、承运条件、规章或时刻表:承运商地址应当是起飞机场,显示在机票上承运商名称首个缩写对面的位置上:既定停机地点为本机票上注明的地点,或者为承运商航班时刻表中显示的飞行线路上安排的经停地点:根据本文,由多家后续承运商提供的承运服务视为单次执飞。

一家航空公司为另一家航空公司航线上的运输签发机票,只是作为该另一家航空公司的代理人签发机票。

对承运商责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应适用于并有益于承运商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承运商进行运输所用航机的任何航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

托运行李将递送到托运方进行行李托运。如果行李在国际运输途中损坏,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方递交书面投诉;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七天内提交。若送达延误,必须在行李递送之日起 21 天内提出投诉。对于非国际运输的行李,请参阅运价表或承运条件。

本机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在本机票、承运商的运价表、承运条件或有关规章中另有规定。 本文所列的运输票价可在开始运输之前改变。 如未支付适用的票价,承运商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商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以合理的调度承运旅客及行李。 时刻表内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概无保证,也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承运商可在不通知旅客的情况下改换备用承运商或航机,在必要时亦可改变或取消机票上所列的经停地点。 可在不通知旅客的情况下更改时间表。 承运商对航班的衔接概不负责。

旅客应遵守政府对旅行的要求,出示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并按照承运商规定的时间到达机场,如未有确定时间,则应提早至足以办完离境手续。

承运商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均无权改变、修改或废止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承运受上述合同条件及 British Airways 一般承运条件制约。 如您搭乘的航班是由其他承运商(非 British Airways)经营,则他们的一般承运条件也将适用。 British Airways 一般承运条件的副本可在机场索取,也可点击以下链接获得。

阅读《一般承运条件》

《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体系可能适用于您的航程,且上述公约控制并可限制航空承运人就旅客死亡、人身伤害,行李遗失/损坏和航班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若《蒙特利尔公约》适用,则责任限制如下:

就旅客伤亡而言,没有财务限制。

对于行李毁坏、遗失、损坏或延误,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位旅客可以获得 1,288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约 £1,365、1,600 或 $1,774)的赔偿。

因延误对旅程造成损害的,每位旅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获赔 4,694 个特别提款权(约合 4,500 英镑、5,100 欧元或 5,800 美元)。

《欧盟条例》2002 年第 889 号要求欧盟承运商将《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条款适用于其承运的所有旅客及其行李的航空运输。许多非欧洲共同体的承运商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航空运输方面也选择按照此公约办理。

对于《华沙公约》体系适用的内容,下列责任限制可能适用:

就旅客伤亡而言,如果该公约的《海牙议定书》适用,每位旅客可以得到 16,600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约合 20,000 欧元或 20,000 美元)的赔偿,或者如果仅《华沙公约》适用,则每位旅客只能得到 8,300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约合 10,000 欧元或 10,000 美元)的赔偿。许多承运商自愿全部放弃这些限制条件,并且美国法规要求,对于前往、离开或既定经停美国的旅程来说,旅客获得的赔偿限制不得少于 75,000 美元。

就托运行李的遗失、损坏或延误而言,每公斤行李可以获得 17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约合 20 欧元或 20 美元)的赔偿,而非托运行李的遗失、损坏或延误,则可以获得每公斤 332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约合 400 欧元或 400 美元)的赔偿。

承运商还可能为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可要求承运方提供您航程适用限额的更多信息。如果您的航程由不同的承运方负责,则应联系各承运方以获取适用责任限额的相关信息。

无论哪项公约适用于您的旅程,如果您能够在办理登机手续时特别申报行李的价值,并交纳适用的附加费用,您便可以为行李的遗失、损坏或延误获得较高数额的责任限制赔偿。 或者,如果您的行李价值超过适用的责任限制,您可以在出行前,为行李投保全险。

对于完全在美国两点之间的旅程,联邦法规要求航空公司的行李责任限制为:每位旅客可就行李遗失、损坏或延误获得至少 3,300 美元的赔偿。某些种类的物品可能会申报过高的价值。部分承运方不对易碎、贵重或易腐烂物品承担责任。可在承运方处获取详细信息。

采取行动的时限:任何索赔损失的法律行动,都必须在从航机抵达之日起,或航机理应抵达之日起的两年内付诸实施。行李索赔:在行李损坏的情况下,旅客必须在收到托运行李后 7 天内向承运方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在行李延误的情况下,旅客必须在自其托运行李之日起 21 天内向承运方发出书面通知。

阅读完整的责任通告

您机票的价格可能包括承运方规定费用、燃油附加费或其他费用(如适用)。此项费用均显示在机票的“税费/服务费/手续费”区域中。这些费用由英国航空 (British Airways) 收取,不是政府当局机构或第三方征收的税费、服务费或手续费。UB 是旅客服务费,由承运方支付给英国机场运营商,以便各位旅客使用机场设施。

本机票价格可能包含政府部门及机场对航空运输征收的税费、费用或收费。 其可能占到航空旅行成本的很大一部分,且可能包含在票价中或单独显示在本机票上的“税费/费用/收费”框。 您可能还须支付尚未收取的税费、费用和收费。

为了尽量减少“未按时登机”(预订航班但未如约出行的旅客)的影响,并且为了尽可能让更多旅客搭乘他们选择的航班,英国航空及多数大型航空公司都会超额预订服务。尽管我们会尽一切努力为已确认预订的旅客提供座位,但仍有可能(可能性很小)存在已确认预订的旅客得不到座位的情况,“预定”、“预订”、“预订情况正常”等表达及其所附时间并不是可获得座位的绝对保障。英国航空为已确认预订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拒绝搭乘的旅客提供补偿。相关补偿详情可在登机手续办理处获得。如对我们的超额预订或拒绝登机补偿政策有任何疑问,请将问题寄给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

地址:British Airways Customer Relations,
PO Box 1126
Uxbridge
UB8 9XS
电话:  +44 (0) 191 490 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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